论法学课堂教学的基本精神与办法

点击数:931 | 发布时间:2025-02-12 | 来源:www.pjrqf.com

    1 培养学生批判的学习精神

    在课堂教学办法的选择上,一些教师习惯于高僧大德向广大信众传授经文的模式,自己坐在高处,台下是芸芸众生,学生不可以对教师讲授的经典提出问题或者怀疑,只须用心倾听,做好笔记,学生们就会同意福音,得到点化。虽然教师讲课时对法学常识进行了客观、全方位、系统的讲解和介绍,但不带主观情感和价值判断,缺少激情和对现实社会的担当,此种教学方法还被美其名曰理性和价值中立,其实质不过是现在常见存在的填鸭式教育的缩影。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使得现在对于法律人有了更为严格的需要:要有崇高的法治信仰!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要有不屈的法治精神!要有纯熟的法律技艺!要有清醒的法律思维!要有理智的法律头脑!作为培养将来法律人的基地,法学课堂肩负着要紧的使命:不只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践行者,更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创始人!

    现在国内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在很多范围都没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并不健全,在这种背景下,大家就需要强调批判的学习精神,落实到法学教育中,就是书本上白纸黑字写着的,可能不是对的,老师在课堂上慷慨激昂给大伙讲述的,可能不是正确的,现在一些法律案件的判罚,不同是完全公正的。这就需要学生学习过程中敢于考虑,敢于批判,敢于本着内心的公平正义,去质疑任何不公之嫌。

    那样,怎么样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呢,运使用方法律教育的通用办法:以案说法,成效明显。2006年的“许霆案”足以担当重任。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上只被扣了1元钱,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许霆潜逃1年后被抓获。广州中院一审以偷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案,重点在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此案例介绍时学生常见反映一审判决太重,觉得银行有错在先,多取几次钱就判无期不可以同意。此时教师提醒学生记住我们的第一印象,而后进行法律剖析。教师在进行法律剖析时还原广州中院做出判决的依据。

    定罪上,运用分割法,将许霆所取171笔分割为第1笔和后170笔,第一笔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发生返还问题。后170笔许霆有主观侵占银行财产故意,客观上有风险行为,符合偷窃罪的犯罪构成,且案发时偷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其中第3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可以认定为偷窃罪。

    量刑上,案发前刑法修正案八并未颁布,当时的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以剖析出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完全“依法办事”的结果。此时再让学生自己考虑,为何“依法办事”的结果却还是叫人很难同意。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真的是“于法有据”吗,还是法条本身有缺点呢。当学生面临这一困惑时,引出法律的运用问题。刑法第264条本身是没缺点的,之所以依据这一法条审理许霆案会得出大众常见不可以同意的判决,缘由就是广州中院的法官生搬硬套法律,司法技艺紧急缺失。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刑罚追溯立法者本源应该是在犯罪行为人主动形成犯意,主动推行犯罪并产生所期望的后果时运用的,许霆案中,银行有错在先,许霆明显是“被引诱”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偏低。这时再生搬硬套刑法第264条无疑是不适合的。剖析到这里,学生常见同意到了貌似公正的判决其实也会存在问题的信息,再强调“批判”的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学生对于“批判”精神就会印象深刻,并对未来的学习产生要紧影响。最后,再引出二审判决加大这一印象。2007年1月十日,许霆案由广东高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二审宣判,许霆以偷窃罪被判5年,追缴所有赃款17.5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

    通过这一个案例的剖析,目的在与让学生深刻的领会到现在国内法制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作为将来的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在现在的学生阶段,学生不应培养盲从、全盘同意这一学习习惯,而是应该培养批判的学习精神,多去考虑为何,多去考虑实质的公平该怎么样达成。在课堂上,敢于考虑,敢于质疑,在思想不断碰撞的火花中去寻求中国法制进程的好路径。

    2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办法

    当代大学生常见同意能力较强,教师依据课本所教授的常识常见学生都可以了解,但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教授给学生一门门具体的常识,不如教会他们自我学习的办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里可以引入一个寓言故事:古时候有个年轻人,非常真诚,天天拜佛,终于感动了天上的一个菩萨,菩萨就下凡了,决定给这个年轻人一点回报,于是菩萨就用他的一个手指头朝一块石头一点,这块石头就变成了一块金子。递给这位年轻人,这位年轻人摇摇头,不要,菩萨有用手指头朝更大的石头一点,又递给年轻人,年轻人还是不要,菩萨怒了,问:你到底要什么?年轻人说,我要你点石成金的那根手指头。正如这一寓言故事所说,学习常识固然要紧,但学习到好的办法更为要紧。

    对于教师而言,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运用启发式教学,多问学生为何,逐步引导学生抽丝剥茧剖析法律问题,培养学生一步步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比对照书本逐行解说成效要好得多。对于学生而言,在听课时,必须要勤于考虑,要多考虑“为何”,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除去得到这个“鱼”外,更要紧的是得到这个“渔”。要变被动的同意为主动地追求。

    此时可以再往外引申,即为何说大学四年是生活非常重要的四年,不是由于这四年学到了不少常识,而是这四年决定了你成为一个哪种人。是否有钢铁般的意志,是否有勤勤恳恳的精神,是否有端正的学习生活态度。

    总之,独角戏式的经文宣讲者的角色定位已经难以满足法学课堂教学的现实需要,教师只有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学常识,改进我们的教学办法,修正我们的教学态度,给自己以准确的角色定位,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真的承担起教书育人者的使命。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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